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

来源:环球网校时间:2014/1/8 13:23:34

   篇 行政法律制度

  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1

8

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

一是权力主体,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

1

8

1

9

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

二是权力内容,规定各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

1

9

1

倒数第7行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1

倒数第7行

2

倒数第4段末尾

删除“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行政法理论界依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行形成的某种程度上的共识”

 

 

 

2

倒数第11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政合法性原则(简称“合法性原则”是指

2

倒数第13行

3

倒数第3行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

3

倒数第5行

4

第7行

《企业所得税法》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

4

第5行

4

第8行

《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4

第6行

4

第14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车船税法》制定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

4

第12行

4

倒数第3行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

倒数第4行

5

第3段

删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形成的…….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5

第3段

5

倒数第2段段

删除“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详见本章第2节)”

 

5

倒数

5

倒数第1段

删除“行政相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6

第3段

删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

 

6

 

6

第5段

删除“当然,这种行政受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受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6

 

7

倒数第1、2、3段

删除倒数第1、2、3段“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7

 

8

第20行

(2)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管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7

倒数第4段

8

第24行

删除“后者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其内容属于行政解释”

 

 

 

9

第3行

删除“都不能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9

第3段

 

增加“此外,机构的组成还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国防动员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多个机构”

8

倒数第3段

9

倒数第20段

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改为“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8

倒数第5-7行

9

倒数第3段

如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后面增加“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体育总局、以及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宗教事务局等”

9

第2行

9

倒数第8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文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外国局”

变为:“运输部管理的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文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能源局、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外国局、公务员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管理的海洋局等”

9

第11行

10

第7行

 

增加“派出机关”

9

倒数第13行

12

第2段

删除(2)临时机构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

 

11

 

12

第3段

删除“2、企业组织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

 

11

 

13

倒数第2段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

行政行为通常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

13

第1段

13

倒数第3行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改为“有关行政事实行为,将在本节较后作专门介绍。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3

第12行

 

 

如医疗事故鉴定

如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

14

倒数第13行

15

倒数第7行

删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也有一些例外”

 

15

 

16

第8行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

15

第14行

18

倒数第4段

删除“行政行为成立后….法律后果”

 

18

 

 

 

 

增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

18

第8行

19

倒数第10行

行政机关

改为“行政主体”

19

第6行

20

倒数3、4段

删除倒数3、4段“(2)行政立法的分类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活动 

 

19

 

 

 

 

增加“(六)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如得到金钱奖励即取得奖金或实物,获得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职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1、行政奖励的申请。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2、行政奖励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鉴定。 
3、行政奖励的办法。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经纳税人自行申请,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奖励范围的具体做法。尽管我国有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奖励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废止比较随意,行政奖励的提出异议,救济渠道不健全、不畅通,行政奖励的恩赐观念仍有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达到或实现行政奖励制度的目的,反而起了反作用,使相对人失去了对行政奖励制度的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应适时制定统一的《行政奖励法》。”

22

第1段

24

 

 

增加“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

24

第15行

26

第17行

删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6

第5行

27

 

 

增加“五、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瑕疵”(见附件,变化比较大,27页往后为新增内容)

27

倒数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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