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的过境货物;
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和地区的;
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
①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②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
其他: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
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
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必须满足其一)
①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②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
3、监管要点:
①目的:防止混卸进口;防止混装出口。
②不得任何简单加工。
③期限: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提取变卖。
④口岸海关有权开箱查验,但一般仅作外形查验。
4、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②核准,指定地点换装。
③规定时间内出境。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
指原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
2、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舱单(飞机)申报。(应注明通运货物名称、数量)
需倒装货物时,应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