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太奇兴宏程建筑培训学校时间:2014/10/16 16:38:30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请求的;
(四)遭到刑事处分,刑事处分尚未执行终了的;
(五)因执业活动遭到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执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则以外的缘由遭到刑事处分,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撤消注册证书,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担任项目发作过严重质量和平安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契合注册单位请求的;
(十)年龄超越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则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义务: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坦白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的,建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正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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