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之间引起的查账风险

来源:广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1 17:11:59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来说。下面,广州公园前恒企小编为大家分享日常实务中,企业税务风险应对点。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往来引起的查账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仁和会计教育认为,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购置车子,房子时,喜欢将资产归入股东个人名下,实则车子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子出租的收入仍是进入公司,从税法的角度,既使资产为公司所用,但权利人是股东个人的,则视同对股东个人的红利分配,按20%计算交纳个税,且相关资产的一切开支及折旧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仁和会计教育认为,股东个人的往来,如果只是日常工作中的正常短暂借支周转,与其他员工一样,没有什么不妥的,但相关制度对股东的往来有如下规范:

① 地税明确规定:股东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交个税

(防止变相分配利润)

②股东借入的款项不能超过其投资款二倍。

(防止账外经营的资金变相进入公司)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仁和会计教育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私营企业,老板及其家庭的开支拿到公司来入账,如:孩子上学的,出国的,家里的水电费,电话费,客情支出,旅游支出,都进入公司,公司的出纳还兼任老板家里的出纳,这些属于“与公司无关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且实质属于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计算交纳个税20%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1-3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还连带营业执照年检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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