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那家一级建造师培训班人气比较高

来源:郑州优路教育时间:2022/5/16 15: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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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知识点干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较主要、较普遍的根据。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二)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相当于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四)不当得利(相当于捡便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主要考查四种债的依据的概念和内涵,要能够区分,另外侵权的三种主要情形和责任承担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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