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优路消防建工培训机构专栏时间:2019/1/3 1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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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预习中,有不少考生为新考生,在备考预习中,总会有不少疑问,今天优路教整理了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常见的问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何日通过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公民、单位应履行的消防义务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增加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应遵循的消防安全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管理规定应负哪能些法律责任?
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建筑工程报经消防机构审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部门规定。
9、违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法规定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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