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共享了

来源:泸州优路消防建工培训专栏时间:2018/12/25 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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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共享了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故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总平面布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较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三)防火分区

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规定,该综合楼内的高层建筑主体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11-2的规定。

1.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

2.防火分区较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增加1倍。

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四)特殊房间和场所设置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③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③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④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防火门。

⑤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⑥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⑦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⑧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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